香港公司利得税
香港公司利得税应税所得范围
根据香港税例,在考虑任何人士的纳税义务时,先确定其盈利来源是在香港,还是在外地。买卖货物盈利,按税局指引规定,如果购货及销货合约均在外地达成,其盈利方可免税。如果生产工序迁往内地,如果其实际生产活动在国内进行,但其他的管理、设计、生产技术等皆由香港提供,50%的盈利应视为在香港生产而缴纳利得税 内地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也包括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纳税年度 香港政府无硬性规定纳税年度,纳税人可采用公历上年4月1日起至下年3月31日止,亦可采用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或阴历年底。多数有限公司纳税年度是采用公历3月31日或12月31日。 内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统一规定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缴税方法与纳税期限 香港公司计算利得税采取暂缴税方式。暂缴税通常是根据上一年度之盈利计算,属于估计性质,须持当年评税基期内盈利确定后,再予以调整。香港公司纳税期较长,利得税申报表是一年填报一次,而且,不管会计年度是采用公历3月31日或12月31日,其开始申报时间均定于每年4月份,并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申请延期。如会计年度是12月31日的,最后申报期为8月,如会计年度为3月31日的,则最后申报期为11月。一般情况下,交第一期利得税款的时间约为会计年度后10-11月。
内地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缴办法。纳税在月份或季度终15天内,填报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 坏账损失的处理
香港公司对应收未收账款是否作坏账损失处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不用上报税务部门批准。当然,也要取得债务人有关无法偿还债务的证明,如债务人已破产、清盘、失踪等资料。
内地企业对应收账款作坏账损失处理,该费用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额时能否与收益抵消,取决于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对该笔坏账的审批结论。
经营损失
香港企业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额可以抵消随后各年度盈利。 内地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多不超过5年 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託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於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倘若不能轻易确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按其在香港的营业额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计算其所获得的利润。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总公司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帐目未能显示其设在香港的永久机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例如根据该驻港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佔的比率去计算香港分行的利润。
豁免 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各项入息或利润:
-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
-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
-储税券利息;
-根据《借款条例》发行的债券所派发的利息及所获得的利润;
或从外匯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息或利润;
-从长期债务票据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润;及 -就指明投资计划收取或应累算的任何款项。 扣除 可扣除的开支: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 在计算香港分行或附属公司的利得税时,如总公司将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费用转帐,则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只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部份。 职工“三金” 大陆可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1.5%的教育经费,计入成本费用。香港在税务上则不允许有这三方面的支出及相关处理办法。 不可扣除的开支: 在计算应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產生应评税利润而花费的款项; -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於改进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可得回的款项; -非为产生应税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僱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支付予东主或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合伙人配偶(如属合伙经营)的薪酬、资本利息、贷款利息或在《税务条例》第16AA条以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作出的供款。 建筑物翻修开支 任何人士,可将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由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评税基期开始,分5年作等额扣除。 购置用於製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开支,以及购置电脑硬件及软件开支可获即时全部註销。
折旧免税额
(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初期免税额: 建造成本的20% -每年免税额: 建造成本的4%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节余免税额」或征收「节余课税」。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4%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节余免税额」或征收「节余课税」。
(3)机械及工业装置 -初期免税额:资產成本的60% -每年免税额:按资產的递减价值计算。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10%,20%,及30%。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内计算。 -如纳税人结束业务,而该业务并无人继承,可获给予「节余免税额」。
如在任何年度,变卖一项或多项资產的收入,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递减价值,则须征收收「节余课税」。
1、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大陆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之分,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并且使用期不到1年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香港没有低值易耗品之分,所以折旧计算比大陆较复杂,视同固定资产一样处理。
2、房屋建筑物折旧:香港有工业和商业之分,工业折旧免税额可分为首次免税额和周年免税额,首次免税额以建筑物成本的20%计算,建筑成本不包括地价和旧楼宇的清折费,周年免税额以建筑成本的4%计算;商业楼宇折旧免税额只有周年免税额,没有首次免税额,以建筑成本(购买价减地价)的2%计算。因此,香港工业楼宇和商业楼宇的折旧免税额有很大区别。大陆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免税额,没有工业商业之分,但按具体分类,如不同行业、不同建筑结构,在4-45年之内分别计提折旧,不单独剔除地价、旧楼清拆费。
3. 机械及工业装置,首次免税额为设备成本的60%,周年免税额按资產的递减价值计算。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10%,20%,及30%。
4、房屋维修费:香港按余额的2%计入成本费用,大陆维修费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金额较大的,以不少于5年分摊。
5、汽车折旧:香港每年按余额的30%计提,大陆根据所属分类分别计算,折旧率为8%-14%。
6、家具家电折旧:香港每年按余额的20%计提,大陆有低值易品与固定资产之分,两种方法有所不同,折旧率也不一致。
7、首次折旧:香港对于首次购置的固定资产,在第一年可以在税务计算上扣除60%的折旧,同时再根据正常的折旧率按余额计提折旧,比如2001年12月购入汽车100万元,则首次折旧扣除:100万元×60%=60万元,汽车年折旧率为30%,按余额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则当年可再计提折旧费40 万元×30=12万元,这样第一年实际扣除折旧额为72万元,相当于折旧率72%。大陆税收上没有这种计法。
8、折旧率:大陆的折旧率是根据折旧年限而定,一般企业的折旧年限是4-45年不等,按直线法计算出年折旧率是25%-2.22%,香港折旧率只有五种:5%,10%,20%,30%,100%。从2000年开始,为了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提高生产力和工作效率,香港对电脑硬件或软件的购置,可以在购置当年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即折旧率为100%。
9、折旧方法:大陆的折旧方法是直线法。而香港的折旧方法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加速折旧法中的一种,这种方法对于前期获利的企业有利,但房屋建筑物例外,采用直线法。 10、年折旧与月折旧。香港没有年折旧与月折旧区分,即使是12月份购入的固定资产在税法上也按一年计足折旧。大陆在折旧时间长短方面有严格限制: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这样,越接近年终购建的固定资产,上述计法的差距就越大。
1、残值。内地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之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香港在计提折旧之前,是不用估计残值的,在会计中没有估计残值的做法。 捐款的扣减 捐赠给已获认可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託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的总和须不少於$100及不超过应评税利润25%(2002/03及之前的课税年度为10%)。 有关特别行业的特殊条文 从在香港发行及其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5年的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按一般利得税税率的50%征税。由2003/04课税年度开始,此项宽减扩阔至包括在2003年3月5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原来的到期期间少于7年但不少于3年的债务票据。 由2003/04课税年度开始,从在2003年3月5日或之后在香港发行,及其原来的到期期间不少于7年的「长期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可豁免缴交利得税。
香港公司利得税税率 (1)一般税率(适用於2004/05课税年度) 法团:17.5% 法团以外的人士:16%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註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 但是,任何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收入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收入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内地企业所得税一般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为中小型企业设计了27%和18%两档暂行优惠税率。
反避税的条文 (1)凡评税主任认为,导致或会导致任何人的应缴税款减少的任何交易是虚假或虚构的,或认为任何产权处置事实上并无实行,则评税主任可不理会该项交易或产权处置,而该名有关的人须据此而被评税。 (2)如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人士能够获得税项利益,则助理局长须评定该有关人士的税项,犹如该项交易并未曾订立或实行一样;或以助理局长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评定,用以消除从该项交易中所获得的税项利益。 (3)限制利用亏损法团以避税的条款是针对将有累积亏损的法团售予在业务上获得利润的法团的情况。亏损法团的拥有权一旦变更,新股东可将获利的业务拨归亏损法团,利用累积的亏损去抵销所得的利润。若税务局局长信纳股份拥有权改变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累积亏损余额而获得税项利益时,税务局局长可以根据这条款拒绝以亏损抵销利润,从而限制此等避税的做法。
双重课税宽免 香港已与中国人民政府的有关当局就避免内地与香港之间出现双重课税问题的安排达成谅解,范围包括航空、航运业务及其他商业范畴。此外,本港和其他国家在航运及航空收入方面也有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条文。
豁免缴付利得税 在香港存放於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在1998年6月22日或之后所累算的),得豁免缴付利得税。此豁免不适用於财务机构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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